百年经典第59期|财税学院梁哲昊为你诵读《党史(二)》节选七

2021-03-08 10:36:17

为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全院师生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激发师生对祖国、对人民、对党的深厚感情,做新时代的奋斗者、担当者。

欢迎浙财大财税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梁哲昊同学为我们诵读《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节选七。



《中国共产党历史(二)》节选(7)


过渡时期的国防建设和政治建设


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围绕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任务,党还领导进行了政治、文化、国防等多方面的建设。以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和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标志,我国在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调整国内政治关系等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文化教育科学事业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为提高人民素质、推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军队正规化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开始起步。整个国家的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都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并为之服务。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实行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随着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展开,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迫切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全国范围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在中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地方通过逐级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步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经过三年的努力,国家各项工作走上新的轨道,人民的组织程度、觉悟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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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到 1952 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已届期满,何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时,党中央和毛泽东开始考虑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鉴于《共同纲领》在人民中及各民主党派中有崇高的威信,最初曾设想在过渡时期可暂不制定宪法,只对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加以修改或补充,待国内阶级关系有了基本改变以后,即中国基本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同年 10 月,刘少奇受毛泽东的委托,在访苏期间就这个问题向斯大林征求意见。斯大林在会谈时建议中国可以考虑尽早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不给西方敌对势力在此问题上反对新中国的借口。中共中央接受了这个建议。 


1952 年 12 月 24 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关于 1953 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对提议作了说明。他说: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考虑到人民解放战争还没有结束,各种基本的政治社会改革工作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也需要一个恢复时期,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则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在,这个条件已经成熟,为着适应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此,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于 1953 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1953 年 1 月 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 153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 1953 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为了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会议同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 32 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以周恩来为主席,由 23 名委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两个起草委员会中既有共产党的领导人,也有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具有很广泛的代表性。会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紧张的筹备阶段。

责任编辑:吴妍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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