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经典第51期|财税学院姚攀为你诵读《党史(二)》节选三

2021-03-03 14:03:59

为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全院师生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激发师生对祖国、对人民、对党的深厚感情,做新时代的奋斗者、担当者。

欢迎浙财大财税学院学生第二党支部姚攀同学为我们诵读《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节选三。



《中国共产党历史(二)》节选(3)


完成反封建地改革和各民主改革


作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亿万农民有步骤地进行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土地改革运动,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同时,还在全社会深入展开各项民主改革。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包括废除封建剥削的经济制度,铲除反动政权的社会政治基础,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克服帝国主义、封建买办的思想影响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了从旧中国到新中国的深刻社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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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为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准备条件

封建土地制度是造成农民贫穷和农业生产落后的总根源。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和基本纲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还有2/3的地区存在着封建土地制度。在大约有2.9亿农业人口的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和待解放区,封建土地所有制仍然严重地束缚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表明,新民主主义革命虽然取得了基本胜利,但它的经济纲领尚未彻底实现。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全国土地改革前农村各阶级占有耕地的情况是:占农户总数不到 7%的地主、富农,占总耕地的 50%以上,而占全国农户 57%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14%,处于无地少地状态。地主人均占有耕地为贫雇农的二三十倍。农村存在着大量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从新区农村总的情况来看,贫农、雇农和中农虽然耕种着90%的土地,但仅拥有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所承受的地租剥削是很沉重的。因此,《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按照《共同纲领》的要求,在新解放地区,人民政府首先着力剿灭股匪,安定社会环境,发动农民开展反霸斗争,推翻地主阶级在农村的政治统治,严惩那些依靠或组织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掠夺人民的乡村恶霸。通过反霸斗争,建立起以农民基本群众占优势的基层民主政权,为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准备了必要政治条件。

为了在农村反霸斗争过程中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新区在土地改革开始之前,普遍进行了减租、减息和退押工作,主要是减少农民交给地主的一部分地租额,一般为“二五”减租(即减 25%);同时减交农民向地主借贷的一部分高额利息。针对南方土地租佃关系中广泛存在的押租制,即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时必须先交纳押租金,人民政府规定:在原则上地主应将押租金退给农民,但不应翻老账,不应计算利息。开展减租、减息和退押工作,是从经济上反对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包括地租以外的额外剥削的重要步骤。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所受的经济剥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受到战争破坏的农业生产较快恢复和发展。

通过开展减租、减息和退押运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民获得了经济利益,农户总数中有50%-70%增加了收入,并加大对生产的投入,初步改善了生活。同时,许多农民在这场斗争中提高了阶级觉悟和政治觉悟,各地建立起以农民积极分子为骨干的具有战斗力的农民协会组织,以及青年团、妇联、民兵组织,进一步加强了农民的政治优势,为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提供了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根据已经建立全国性人民政权的新形势,党总结老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制定了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中国的富农分为资本主义富农和半封建富农。据新解放区的典型调查,土改时富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 3%左右。富农经济在中国经济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但是对富农采取什么政策,对农民中的其他阶层特别是中农有着直接影响,对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民族资产阶级也会产生影响。为此,毛泽东在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新解放区农村政策时,提出江南土改要慎重对待富农的问题。1950年3 月,毛泽东为征询对待富农政策的意见致电各中央局,提出在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1]这样,更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防止发生过左偏向。另外,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减少社会震动,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较为妥当。

同年6月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土地改革法草案时,有一种意见认为,新解放区各地情况不同,在土地特别少的地区,如果不征收富农出租土地便无法解决大多数贫雇农最低限度的生活问题,建议在政策执行上应有一些机动性。中央认为上述意见是以不同地区的土地占有状况不同为依据的,决定在保存富农经济这个基本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对富农多余土地的处理,允许某些特殊地区因地制宜。

这样,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这项政策有利于从政治上中立富农,更加孤立地主阶级,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并有利于鼓励中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稳定民族资产阶级的情绪,防止土改运动中出现“左”的偏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及新的政策规定

1950年6月14日至23 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讨论由中共中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会上,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土地改革法(草案)》中有关政策的提出依据以及进行土地改革时应该注意的事项等,作了说明。报告指出: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就不能巩固,农村生产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没有实现的可能,人民就不能得到革命胜利的基本的果实。而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这个基本理由与基本目的可以驳倒一切反对土地改革、对土地改革怀疑以及为地主阶级辩护等所根据的各种理由。

经过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审议,并对《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6 月28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 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同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相比,《土地改革法》在若干政策上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士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同时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属于封建剥削性质,凡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二是由没收地主在农村中的一切财产,改变为只没收其“五大财产”。即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这样做,可以维持地主的生活,并使地主的其他财产能投入农业生产或投资工商业,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有利。另外,对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实行不没收的政策,因为地主兼营工商业这部分私有财产,是受到《共同纲领》保护的。

三是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规定。《土地改革法》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量 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由于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所占比重很小,基本不动这部分土地,对于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和发展农业生产并无大的不利,而照顾这些人,尤其使他们当中的生活困难者得以维持生计,可起到社会保险的作用。

《土地改革法》还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改革法》颁布后,政务院相继制定和公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包括《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以及《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关于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政务院具体规定了划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等成分的标准,并明确了“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分决定,其本人的阶级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法决定”。对小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业工人、小商小贩、开明士绅的划分以及地主成分的改变等问题,也分别作了规定。

土地改革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封建剥削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尽管国民党反动政权在大陆已被推翻,也有一部分中小地主和开明绅士表示愿意服从土改法令,但就整个地主阶级而言,是不甘心失去其原来在农村的统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在土改前期准备中,各地都有一些地主预先将土地及其他应被没收的财产“分赠”亲友,以逃避没收;或者分散给老佃户、老长工以待土改过后再胁迫追回。少数顽固地主甚至以各种手段对抗土地改革,有的屠宰耕牛、毁坏农具、拆毁房屋、砍伐山林,破坏农业生产;有的以金钱女色收买工部和农民积极分子以求庇护,或派亲信、代理人混进农民协会进行破坏;有的散布谣言,黑惑农民,或阴谋杀害农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有的地丰还留下度医账,准备以后反攻倒算。事实表明,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仍然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阶级斗争。地主阶级不会因政府发布土改法令就顺从地交出土地,农民也不可能靠自上而下的“恩赐”获得土地。针对这一情况,党强调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坚决执行毫不动摇地依靠农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力量,发动农民自己打倒地主以取得土地、保卫土地的群众路线的方针。

为加强对土地改革的统一领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主任的中虫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的土地改革工作。各大区、省、专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党和人民政府采取各种形式,在农村和城市各界人民中广泛宣传土地改革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目的性解释土改法令和方针政策,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竺津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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