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工第一党支部 关于落实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的实施细则

2023-09-04 13:44:19 杨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2023620日函件《关于强化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在主题教育中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作提示》明确,为推动全国高校党建工作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在全国高校基层党组织中带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在主动简章立制上强特色、出经验、作示范”,带头制定完善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的制度机制。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党的各项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强化党的基层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的工作要求,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构建学习型教工党支部,健全党支部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支部党员教师的的政治理论水平。

第四条 坚持“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的原则,切实营造学习氛围,厚植党的政治基础,通过多样化的形式展开活动,用更高的标准激励党员教师学习党的创新理论,让党员教师对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实现入脑入心的效果,在高校基层党支部形成常态化的学习之风。

第五条 加强日常对教师党员的引导,通过学习活动提升其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完善院风建设,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体教职员工,实现带动一大片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以一流党建促进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

第三章  学习内容

第六条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等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考察调研我校西南联大旧址重要指示精神、致云南大学建校100周年的贺信精神。党章、条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重要文件、重大时政、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党的创新理论等。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七条 全体教工党支部党员,必要时吸收学生党支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与学习。

第八条 学习小组由教工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学习活动由组长主持,组长因事不能主持,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学习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每次集中学习前要求所有党员阅读指定材料,依次指定党员对相关专题进行讲解、解读,大家参与集体讨论,交流心得体会。自学由党员个人结合实际灵活安排,提倡充分利用工作之余时间认真学习思考;在自学的基础上,联系现实问题,在全支部进行深入讨论。

第十条 学习活动还可包括:阅读、研讨交流、听报告、看录像、开展社会调查、撰写心得体会文章等。

第十一条 学习实行签到制度,任何党员不得缺席,党员因公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履行请假手续,并采取自学、撰写学习心得等形式进行补课。

第十二条 注意克服以教学研讨代替理论学习的倾向或就理论谈理论的现象,着力提高理论水平,强化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使学习真正达到提高党员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以及对党的创新理论的理解目的。

第十三条 党员学习讨论时要认真做笔记、结合学习专题和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 学习时间纳入学院总体安排。一般情况下,每月安排一次(一般在周四下午)进行集中学习。如有特殊情况,党支部可灵活调整时间,但不能不安排。

第十五条 外国语学院党委定期通报各支部学习情况。年终将学习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监督,总结提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黄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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