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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为新中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先行总结探索

发布时间:2021-04-01 09:53:02

      在天津大学档案馆的馆藏里,有一卷名为《本校代教育部草拟的“关于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的工作条例(草稿)”及其历次修正稿》(以下简称《草稿》)的案卷。

图|案卷封面

      案卷展示了1961年2、3月期间,天津大学受教育部指示,会同教育部调查组起草关于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问题的工作条例的手稿、草稿等文件材料。《草稿》经历了从最初的“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若干规定(初步意见)”一次稿、二次稿、三次稿、修正稿到修改题名为“关于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的工作条例(草稿)”的数次修改过程,体现了执笔者的严谨、慎重,也从侧面反映该条例(草稿)的重要程度。

图|案卷的卷内目录

      自1958年之后,高等教育领域产生了诸多影响学校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1960年冬,党中央和毛泽东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在1961年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通过。同年1月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着重研究怎样在教育领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问题和对全国重点高校实行“四定(定规模、定任务、定方向、定专业)”问题,起草一个指导性文件被提上议程。

      会后,中央教育工作负责人分别深入天津大学等五所重点大学调查研究。2月高教部长杨秀峰来到天津大学,领导由高教部、河北省文教部、天津市委文教部和天津大学组成的调查研究组,着重调研天津大学的内部领导体制问题。在调研期间,高教部指示天津大学会同调查组起草了该《草稿》。

图|天津大学校长李曙森执笔起草的《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的若干规定(初步意见)》

      《草稿》由时任天津大学党委书记李曙森亲自执笔,这不仅体现了李曙森对新中国高等院校中领导体制、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及行政组织等方面进行的思考,也是天津大学自1958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后开展教学、科研、生产等各方面工作的经验总结。

图|《草稿》起草者李曙森

       《草稿》共6章45条,提出了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的建议,规定了党委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对高等学校的党委会与校务委员会、系与系的党总支部、教师与教师的党支部、政治辅导员与学生中的党支部、班与班的学生组织等各级管理组织、党组织的职责、作用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说明,在最后一章规定了党委、党员、领导干部及学生干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草稿》对当时高校领导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出了指导性的解决意见,它的一些重要内容在教育部1961年9月颁布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简称“高校六十条”)中得到反映。其中加强高等学校党委和党的各级组织核心领导作用、校务委员会和各级行政机构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高等学校权力更多地集中到党委会和校务委员会、加强学生工作等原则在“高教六十条”的第九章“领导制度和行政组织”、第十章“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上得到充分体现。

图|在李曙森起草的《草稿》基础上形成了《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草案)

      内容上,《草稿》关于高校领导体制问题的内容是“高校六十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提出的条例内容为后者相应内容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教育部指令天津大学起草《草稿》及之后“高教六十条”的试行是上个世纪60年代中央开始总结新中国成立后高等教育教学及管理的经验教训,特别是纠正1958年至1960年“教育革命”大跃进期间高等教育教学的偏差、开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的努力尝试。“高教六十条”颁行以后,高校领导体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牢固确立了党在高等学校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了高等学校的社会主义性质,影响深远。


责任编辑:曹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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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六十年,天津大学受教育部委托负责起草了《关于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的工作条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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