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 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要求,将青年 教师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 必要条件,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学生健康发展为中心,激发青年教师立德树 人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发挥优秀青年教师对学生的榜样示范作 用,培育学生远大理想和学术志趣,引导学生与祖国同向同行,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提升。
第三条 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优秀青年教师的锻 炼平台,努力培育一批既善于教学科研,又擅长从事大学生思想 政治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队伍。
第四条 青年教师在我校工作期间,至少需有一年以上(至 人力资源处受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截止期为止)参加学生思想政 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鼓励和引导青年教师把立德树人、教书 育人作为终身追求。
第五条 适用对象:45 周岁(含)以下(截止到申报当年 9 月 1 日)专职教学岗位(含教学为主型)和学校长聘体系(含教 学科研并重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应用时间:考虑到政策延续性和工作衔接性,学校 在 2018 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将正式采用青年教师参与大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的认定结果。 第七条 学校层面加强统筹管理,院系层面具体组织实施, 强化改革创新,注重工作实效。
第二章 参与载体
第八条 原则上,青年教师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载体 (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担任本科生班主任; 2.担任研究生班主任; 3.担任本科生班导师; 4.担任兼职思政教师; 5.担任留学生辅导员; 6.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7.担任学生莙政项目、挑战杯等指导教师。
第九条 坚持按需设岗,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青年教师 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载体,提交学指委备案。
第三章 评价考核
第十条 各院系须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条 件,形成清晰、有效的岗位说明书。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评价应采用 学生满意度评价与院系工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学生满意度评价 重点考核教师的投入、责任心和工作付出,院系工作评价重点考 核工作的实际成效。
第十二条 认证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青年 教师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获得的各类荣誉、奖励,在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时亦可有所体现。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认定由人 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院系协同 开展,具体工作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前一个月,学指委负责 审核和更新全校青年教师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及考 核结果,以形成客观完整、动态更新的经历认定和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参与副高级职务评聘,其思想政治工作 经历认证由院系审核把关;青年教师参与正高级职务评聘,其思 想政治工作经历认证由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学生工 作指导委员会共同审核把关。
第五章 支撑保障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指导委 员会将青年教师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纳入到新进教 师、班主任等专题培训中,确保使每一位青年教师能知晓要求,理解并领悟学校的要求和导向,并落实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制订相关政策, 在各类青年教师人才支持计划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大学 生思想政治工作并成效突出者。
第十八条 各院系立足实际,可以将青年教师参与大学生思 想政治工作核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或纳入教师社会服务工作量 范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津贴。
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在学校统筹下在本单位认真做好政策措 施的宣传解读工作,专题研究本单位落地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学生 工作指导委员会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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