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20 《战“疫”普法》栏目(一)

2020-09-07 17:21:51 彭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劲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为此,江南大学法学院开设了由法学院研究生第一党支部负责编辑的《战“疫”普法》栏目,本栏目将会持续关注疫情,实时更新,以“法”拨开疫情期间的种种迷雾,以法律人的高度责任感和专业精神,全身投入防疫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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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

01 医疗机构是否可以拒绝接收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不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后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法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

02为疫情防控需要,疾病防控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可否披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

不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法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

03为阻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乡镇政府、村委会是否有权在公路上设卡,实行“封村”,不允许任何非本村人员进入?

无权。所谓的“封村”,实质上是对一定区域的封锁。《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按此规定,仅有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疫区才可实施封锁,且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决定。对非疫区的村庄,不得为了预防传染病而实施“封村”。

法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

04 为防控疫情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有权临时征用私人的楼堂馆所作为医学隔离观察场所?

有权。因紧急情况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个人的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但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法条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2条和63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物权法》第44条

05劳动者上班途中或是上班时被感染,是否能认定工伤?

工伤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加以规定。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地方法规(规章)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实践中可以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此外,疫情爆发以后,浙江等地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各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统一。

法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1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0条。

06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是否能认定工伤?

2020年1月23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为“11号文”)中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尽管11号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它实际上起到了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作用。

适用上述规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从事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从事其他工作过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这一条件;二是适用主体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其中,医护人员的范围基本上明确,包括参与预防和防治工作的医生、护士、护工、救护车司机、医院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等。但是,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并不十分清楚。目前,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会工作者以及公司职工等,都活跃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其中直接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可以认定为相关工作人员;三是履行工作职责,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的指派或授权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

至于来自各行各业的志愿者,由于他们提供的是志愿服务,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不能适用11号文的规定认定工伤。但是,如果志愿者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规定。当然,前提是志愿者本人有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07 地方政府或者劳动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要求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因疫情停工期间的正常工资?

可以。《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条依据《劳动法》第8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责任编辑: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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