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领袖们的廉洁自律(六)

2020-09-22 06:40:26 天津日报 吴跃农

六 确立制度 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恪守廉洁自律是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坚实基础和不衰生命力,也是对全体党员、干部强有力的精神感召。由此,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和坚决执行,才会具有震慑力,构成全社会的廉洁文化和倡廉价值观取向。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同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禁止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批示》,对违反者视其情节严重,分别予以征购、没收等应得之处分。其关系重大者,可冻结物质和现金,报请上级处理。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结构办法》,规定了国家现金与票据的管理办法。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规定:“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贪污和实行浪费,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切贪污行为必须揭发,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

1952年4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的惩治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每个贪污分子判刑,必须根据事实与证据,实事求是地、客观全面地加以分析研究、公开判刑,作出正确的结论。必须反对粗枝大叶、马虎从事、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不注意调查研究、不依据事实证据、不让贪污分子讲话、不敢公开审判、仅凭主观片面的推测、估计即作结论的错误做法。”同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对个人、集体的铺张浪费和官僚主义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1952年8月,党中央又发出了《关于财经部门增加专司政治工作的副职的决定》。各项财经监察制度的制定与初步完善,使财经系统的工作人员受到了严格的经常的监督检查,大大减少和防止了消极怠工、贪污贿赂和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

1953年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从厉行节约、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出发,提出要求:今后各级政府、军队、党派、团体的各系统的任何负责人,凡赴各地视察、参观、休养或旅行时,当地负责人一律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

制度的重中之重就是“民主”──“群众监督”。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的谈话中就明确提出,要跳出“执政──腐败──垮台”周期率的基本途径,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赋予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对于打击或者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立即成立监察委员会。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组织形式以及职权范围,并指出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察。

摒除私利是共产党的本质特征,只有始终保持这一本质特征,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而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就要和群众在一起,“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到,服务于民、不谋私利,既为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同时也关乎共产党的宗旨。从某种意义上讲,清廉是共产党人的特色和特质。


责任编辑:陈占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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