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广军、查婷俊:贸易摩擦冲击下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基于治理规则的视角(二)

2021-01-19 14:16:27

二、贸易摩擦冲击下全球经济治理

规则的重塑诉求全球化将影响全球经济治理的过程,同时,全球化本身也受到全球经济治理问题的影响。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典型成果,缓解贸易摩擦必然带来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重塑,而这种规则重塑,不仅需要共同的经济立场,更需要各方统一的治理理念,与时俱进的多边治理规则以及与多边治理规则相协调的区域治理规则作为重要补充,因而,全球经济治理规则重塑的诉求集中表现为对统一理念与制度的诉求、对多边治理规则变革的诉求和对区域治理与多边治理相协调的诉求。

(一)统一理念与制度的诉求

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重塑,应当基于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再平衡的立场。自由主义学派认为,“经济的相互依存创造了各国积极进行联系的条件,促进了各国利益的协调”,因而贸易是一种和平的力量,促使各国积极地维持国际贸易关系。相反,民族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则认为,经济专业化和相互依存使得各国不安定、依赖别国以及动辄受到外部事态的影响,贸易成为政治紧张的根源。这两种对于贸易截然相反的观点,引发了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的冲突。在研发、税收等力一面,大型跨国公司以其竞争优势获得了更多政府补贴,即享受到了所谓的“政府保护主义政策”,使得以跨国公司为载体的国际贸易行为,激发了国家代替贸易主体执行战略性贸易政的动机,并由此成为贸易摩擦中被指责的对象。内生贸易理论表明,尽管易保护主义降低了国内和国际经济效率,却因为其使得特殊利益集团或某些特定国家得益而受到推崇,因此贸易摩擦会随着国家间利益的转换不断产生。然而,我们应当意识到既然民族国家仍将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最重要主体,那么“自由贸易是例外,而保护主义才是惯例”的情况就不会发生改变。缓解贸易摩擦,并不意味着贸易顺差或贸易逆差的消失,也不应当是以牺牲贸易对象国利益为手段的极端保护主义,而是要立足经济全球化的新高度,通过统一贸易理念与贸易制度,构建与时俱进的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由此化解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之问的冲突。

(二)多边治理规则变革的诉求

多边贸易始于17世纪的西方社会,伴随多边贸易的不断发展,以WTO为中心的全球贸易治理体制逐步形成并成熟,为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国际机构的成立,旨在促进全球经济社会发展与多边政治稳定,其善意的想法与意图随着时间的推移,却逐渐演变成非常不同的东西。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变、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全球贸易模式的改变、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发展等,都对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产生重要影响,并通过贸易摩擦的形式展现出来,促使多边治理规则突破路径依赖和制度粘性。

近年来,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WTO成员国要求其改革的呼声高涨。针对多边治理机制的改革,欧盟和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印度等国家都提交了相关报告,但出十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同国家对多边治理机制的变革也有着不同的要求。具言之,一方面,美欧要求重塑工业及农产品补贴规则,针对金融服务和数字贸易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监管,强化劳工标准与环境规制,并逐步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中国等一些国家则要求落实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以及对农业补贴的政策。另一方面,美国意图重新构建争端解决机制,而欧盟和中国、加拿大等国则建议通过改善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

事实上,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规则变革的主体既包括民族国家、跨国公司等利益相关集团,也包括劳工团体、环保主义者等国际组织,全球经济规则不可能由单一的经济集团制定,而是需要各方都积极参与其中。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变革旨在促进旧国际秩序通过适应新环境做出调整,并不断加强自身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这种规则的调整应当承认经济模式多样性的价值,并在这些模式中寻找一条妥协之道,而不是收紧规则,这一原则也推动了贸易摩擦下多边治理规则的重塑。

(三)区域治理与多边治理相协调的诉求

区域贸易协定是多边贸易机制的重要补充,相应产生的区域治理规则是全球经济贸易治理规则的重要补充,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冲突,但在贸易摩擦的冲击下,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其实质反映了贸易摩擦冲击下,贸易逆差国和顺差国在区域合作力一面产生了不同的诉求。从以美国为首的贸易逆差国角度看,一方面,由于多边谈判难以推进,逆差国通过收缩和调整合作区域,强化自身对区域治理的控制力。例如,美国通过“亚太战略”、“印太战略”等强化自身的国际战略地位,通过签署《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替代原有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并利用“毒丸条款”限制贸易伙伴与竞争对手的合作。另一方面,以“公平贸易”为由对顺差国的补贴规则进行干预,同时通过加强本国在投资、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吸引制造业回流。

从以中国为代表的贸易顺差国角度看,一方面,为了维持既有的全球化红利,保障地缘政治安全,主要通过加速区域谈判进度、深化区域合作寻求更多的贸易机遇。例如,中国通过积极推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各领域合作、“一带一路”倡议等,践行区域合作共赢理念,推进全球协商共治的创新性设计。另一方面,对贸易逆差国区域规则中的针对性和歧视性条款进行反制。例如,中国为平衡因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给中方利益造成的损失,提出对自美进口的部分产品加征关税。

正是由WTO主导的多边贸易机制无法化解当前全球化面临的危机,区域贸易协定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然而区域贸易协定中存在的违背“最惠国待遇”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等,都严重影响了多边治理的效率,区域治理规则的合理性受到区域外国家的普遍质疑。克鲁格曼等认为,地理邻近的国家间组成的天然贸易集团的贸易创造会超过贸易转移,这意味着天然性的区域贸易协定不会产生贸易流向的扭曲,而非天然性贸易协定的福利收益是值得怀疑的,这种多边贸易区域化会由于割裂市场带来区域治理的效率低下。因此,如何在多边贸易机制框架下,以区域贸易协定规则为补充,实现区域治理与多边治理相协调的目标显得尤为重要。

三、贸易摩擦冲击下全球经济治理

规则重塑的困境全球经济治理涉及民族国家、亚国家(如公共协会和城市政府等)组织、超国家组织(如联合国等)、区域性组织(如欧盟等)以及跨国组织(如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与商业网络等)五类主体,它们通过制定和实施全球或跨国的经济规则,达到共同的目标,解决经济全球化中面临的问题。正是由于参与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全球经济治理规则囊括并超越了既有的双边、多边等区域范畴。但区域经济治理制度的排他性和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导致全球贸易体制割裂和双边规则重叠,引发了多边治理与区域治理之间的矛盾。

(一)区域经济治理制度的排他性

区域治理规则取决于制定者和参与者的利益诉求,因而反映出权利与利益分配的排他性特征。随着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适应性改变是新兴经济体崛起后的必然要求,这对过去全球经济治理结构中的制度受益者构成了威胁,不同利益集团通过制定具有排他性的区域经济治理规则保护自身利益,导致贸易摩擦增多。例如,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这种中国模式“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对其就业和竞争力构成了直接威胁,试图通过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加入排他性制度约束,阻止中国实现经济赶超。2018年12月,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签署的USMCA涵盖了汽车制造、知识产权、数字贸易、劳工权益、金融服务、农产品等领域,包括商品贸易关税减让、服务贸易开放、原产地规则变化和加强对生产者的保护等内容,并且特别增加了第32条“毒丸条款”,规定“任何一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应允许其他各方在发出6个月的通知后终止本协议,并以它们之间的协议(即双边协议)来取而代之”。换言之,墨西哥和加拿大规避美国向全球征收新关税所付出的代价是必须配合美国,打造更集中、更符合北美自贸区内分工原则的产业链。诸如此类通过降低区域内贸易壁垒构建较强的对外贸易壁垒的制度约束的做法,限制了区域内伙伴国的自由贸易权力,阻碍了全球经济治理的规则重塑。

(二)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碎片化

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碎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现有的多层次治理模式下,多边治理与区域治理掣肘因素增多。多边治理规则主要基于WTO框架,但由于成员国之间分歧较大,在处理贸易摩擦等问题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主要源于全球化面临的两难境地,即全球化削弱了民族国家建立管制和再分配制度能力的同时,为全球化提供支持的制度却仍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性的。而区域治理规则更多强调地缘政治安全,以保障各国自身战略利益,因而规则制定会随着经济政治格局频繁变动,增加了全球经济治理规则重塑的难度。第二,全球经济治理机制碎片化暴露了现行治理机制代表性和有效性的缺失,割裂了全球贸易体制的完整性。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欧盟的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以及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等,经济区域化实现了与经济全球化的分庭抗礼。而由于不同区域经济体系之间存在制度、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差异,为了协调全球经济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同区域内的经济主体之间设立了广泛重叠又相互竞争的条约、规则、组织和决策程序,使得全球经济治理规则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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