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学院内设机构(组织) 负责人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2021-01-18 19:4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基层学院内设机构(组织)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选拔任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负责人选拔任用与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素质优良的内设机构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院(系)级党组织发挥在干部队伍建设中主导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负责人指学科、专业、教研室、科研中心、实验室及平台、学术委员会等学院内设机构(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学院党委对负责人实行统一管理。学院党委成立负责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任用和管理工作,在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任用。

第四条选拔任用负责人,坚持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原则,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选拔程序规范,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内设机构(组织)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工作中认真贯彻学校、学院党委行政决策部署,在重大问题上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能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技能,能够正确处理日常工作,具有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能够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办事公平,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六)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提拔担任内设机构(组织)负责人的,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年及以上。

第七条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领导小组每学期对内设机构(组织)负责人队伍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工作需要就选任的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方案,报学院党委。初步方案经院党委委员会研究同意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报学院党委备案。

(二)民主推荐。通过会议推荐、谈话推荐等方式,就负责人人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考察。召开院党委委员会,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通过考察谈话、查阅个人档案、征求纪委意见方式,全面考察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四)研究确定。召开院党委委员会,通过票决方式,集体研究确定负责人人选。

第八条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免事项,不予批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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