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 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北京林业大学)建设与发展,依据《 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思创中心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能任务
第二条 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北京林业大学)(以下简称“思创中心”)聚焦教育部关于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总体部署,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统筹开展实践育人领域的各项工作任务,紧紧围绕研究、咨询、协作、交流等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工作研究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充分发挥推动 工作创新发展的“思想库”“信息库”作用。
第三条 思创中心组织开展高校实践育人方向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创新意识,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根本标准、师德师风建设第一标准,加强和改进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深入开展政策、理论、实践研究,推出具有工作指导性和理论前瞻性的理论及实践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在区域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承担 工作实践育人咨询服务:面向各级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实践育人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能力,为相关教育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成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领域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五条 搭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领域协作平台:从体制机制完善、项目带动引领、队伍配齐建强、组织条件保障等方面系统设计,推动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实践育人资源和力量的全面统筹和协同协作,成为国内高校实践育人工作与研究的专门力量培养基地。
第六条 促进高校实践育人领域互动交流:通过举办实践育人工作论坛、研讨会,召开学术会议,编发实践育人工作简报、成果简报,建立实践育人数据库和专业化信息网络等措施,推动实践育人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成为全国高校实践育人领域的学术、工作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思创中心由教育部委托北京林业大学进行建设,在北京林业大学领导培育建设下,贯彻落实“竞争入选、定期评价、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每4年为一个周期,每2年进行中期检查,在检查和评价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八条 思创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 工作发展需要,开展实践育人领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2.承担教育部委托的高校实践育人工作任务,以及开展相关自设课题研究。
3.每年至少完成一份实践育人领域的研究报告。
4.举办全国性、地区性工作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
5.建立高校实践育人工作领域的图书资料库、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
6.培养高素质中青年 工作骨干、学术带头人和专业化高水平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九条 思创中心负责人(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日常工作运行。负责人由北京林业大学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牵头实施思创中心建设计划,落实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实施实践育人领域相关研究与工作发展规划。
2.牵头制定思创中心管理办法和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其他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4.负责筹集和审批经费。
5.牵头起草并签发思创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条 思创中心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工作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思创中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相关研究项目的论证鉴定工作;监督重大经费支出并提出建议;协调高校实践育人领域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活动。
2.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全国或北京地区 工作领域的著名学者或业务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和业务工作者。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承建单位人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经全体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北京林业大学聘任。
3.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专家指导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思创中心人员组成为1名主任,2名副主任,下设中心办公室。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学研用”一体化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实践,在 工作研究与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思创中心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实行全员聘任制。中心负责人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部门)三方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聘用周期一般为2—4年。创新发展中心应凝聚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功底扎实、结构优化合理的工作团队。
第十三条 思创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国家和区域需要,瞄准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前沿问题,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具有工作前瞻性和重大应用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四条 思创中心应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申报或自设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教育工作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十五条 思创中心开展项目研究应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并重,以扎实深厚的理论研究支撑和带动工作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准、高质量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思创中心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活动报告,如教育部或北京林业大学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重大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4. 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简报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十七条 思创中心应建立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工作和学术交流研讨会成果摘要;
3.重大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摘要;
4.典型工作案例摘要。
5.成果简报应及时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第十八条 思创中心应建立完备的工作和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心人员档案、承担项目档案、工作成果档案、会议活动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十九条 思创中心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承建单位审批,向教育部报告和备案:
1.以中心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会议交流活动;
2.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中心顾问;
3.以中心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中心负责人或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发生变动;
5.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二十条 思创中心建设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专项拨款、北京林业大学支持经费及自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工作交流、资料建设、数据库建设、工作队伍建设等。
第二十一条 思创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 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用思创中心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思创中心每年要对部门建设进行自评自查,评价内容包括:思创中心建设的发展状况,实践育人工作和科研项目的基本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以及转化应用情况,开展决策咨询情况,学术与实践交流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自评自查结果要向北京林业大学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思创中心负责修订及解释。